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捐赠、扶贫、济困、赈灾、救灾、救孤、助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