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人员、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宣传文明单位经验和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