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七条有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公民应当遵守乘车规则,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得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得妨碍他人乘坐,不得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鼓励公民采用步行、非机动车、公交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不开私家车出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