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民进行广场舞、甩响鞭、露天表演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应当合理选择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