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性用品商店。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