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不得私刻乱画、不文明拍照以及攀爬、损坏文物。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