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补偿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造成生产生活等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生态经济。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