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作为主要参考因素,统筹考虑因保护对饮用水水源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