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用水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城市、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