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