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