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