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