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实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