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和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定期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