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城市、县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自备水井定期排查机制,对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