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保障饮用水供应安全;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