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具体实施办法。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