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设置市民大食堂和助餐点,为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优惠就餐、送餐服务。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