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内容,制定政府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