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体系/第一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重点独居老年人探访制度,通过委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养老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问等方式,定期对重点独居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防范并及时发现意外风险。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重点独居老年人配备紧急呼叫终端,与市、县(市、区)养老信息服务平台相连接,为重点独居老年人提供无线定位、安全监测、实时报警、紧急呼叫等服务。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