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