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