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