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