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途径,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