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行政政策和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等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