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七条有效除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相关环境信息,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