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除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相关环境信息,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