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和移动互联网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