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一)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二)环境质量监测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四)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情况;

(五)环境违法企业名单;

(六)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

(七)环境保护督察、挂牌督办情况;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