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