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五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