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减少污染。固体废弃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