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建立分类管理、利用与保护制度。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

排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