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新建化工石化、有色冶金、制浆造纸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