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新建化工石化、有色冶金、制浆造纸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