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十三条有效实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统筹整合各类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