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实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综合整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生产项目,确保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