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水制度。实行区域流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根据国家和本省用水定额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农业生产用水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灌溉机井的管理,严格控制粗放型灌溉用水,维护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普及农田节水技术,推广农艺节水技术以及生物节水技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