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对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科学合理有序地利用生物资源。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猎捕、毒杀、采伐、采集、加工、收购、出售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