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对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科学合理有序地利用生物资源。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猎捕、毒杀、采伐、采集、加工、收购、出售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