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构建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环境目标管理和推动建设项目准入的依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