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在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