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一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估。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