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