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