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对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和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