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定期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进行督察。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