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减轻损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