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减轻损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