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