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环境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实施流域、区域联动防治措施,开展环境污染联合防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