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环境质量信息、环境监测数据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信息的共享。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