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