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本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